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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04 - 17
    点击次数: 3000
    为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按照集团党委统一安排部署,4月17日下午1:30,华西金控党委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读书班开班仪式,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周家立作开班讲话,公司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参会、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周家立指出,举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读书班,是落实主题教育“学思想”总要求的关键环节...
    2023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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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上午,公司召开党委(扩大)会,传达学习3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原原本本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全党在主题教育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公司领导班子、各党支部书记、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共计24人参加会议。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周家立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是党中...
    2023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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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华西金控召开意识形态工作会,学习研判意识形态相关工作。公司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党员代表共计40余人参会。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周家立出席会议并讲话。公司党委委员、职工董事、工会主席刘远斌主持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2023年全国全省宣传部长会议精神;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四川华西集团简...
    金控

    喜报!华西保险经纪入选 《四川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年度报告》

    2021/5/8 15:11:47
    来源: 原创
    编辑: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2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


     

    3


     

    监会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9  10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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